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與一家企業合作,對方借用我司的銀行賬戶長期業務往來(是把銀行優盾銀行公章一起拿走的),如果這樣做會有什么風險?又該如何防范?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六十五條規定:“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有關“出借銀行帳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