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1、如果銷售貨物不是公司經營范圍內的業務,能否開具發票,是否需要變更經營內容,存在稅務風險或其他風險嗎?
2、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進費用,按正常固定資產建立卡片備查賬,累計折舊是否要考慮凈殘值,還是按原值進費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5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9.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因此,1.如果貴公司是偶爾發生這樣的業務,是可以自行開具發票且無稅務風險,如果是經常發生,或者根據當地稅務機關要求需要變更的,則貴公司就需要變更經營內容,否則存在罰款等其他處罰。
2.財稅〔2018〕54號文件中所說的500萬元的一次性計入費用,指的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并不是會計處理一次性計入費用,會計上的處理沒有變更,正常計提折舊,殘值是否考慮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交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