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wù)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guān)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具體是怎么計算?是直接3年加總算還是每年算每年的比例?已抵扣的增值稅發(fā)票和已抵扣進項稅額到底指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jù)文件規(guī)定 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退還比例
您可以看一下下面的鏈接說的很清楚。 http://wemedia.ifeng.com/69527001/wemedi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