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為員工購買陸家嘴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包含團體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補償醫療保險、門診急診補償醫療保險、疾病身故定期壽險。
其中1.意外傷害、住院、壽險業務,這塊業務保險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門診醫療業務只能開普票。公司雖團體購買,但載有個人名單,人均每年保險費290元.
請問:
1.以上保險費公司能否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2.以上保險費有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3.以上保險費能否免個人所得稅?
煩請回復分別注明依據稅法條款,叩謝!
13761281101-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企業所得稅
1.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有關特殊工種的保險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四十四條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綜合所述符合國家規定,特定行業所必需支付的商業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因此貴公司為員工購買的保險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