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的平均價減去成本來計算所得,近幾年股市單邊下跌行情中,登記日市價遠高于解禁日售價,如果按財稅〔2009〕5號文件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被激勵對象要交很大一筆稅,極端情況下交完稅之后是虧損情況,違反了激勵的初衷。針對不合理的政策作為公司及納稅人有何應對方法;
2.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為代扣代繳義務人。
激勵對象包含公司以及子公司,子公司和總部要進行結算嗎?子公司代扣代繳還是實習股權激勵的公司代扣代繳個稅。
3.個稅是單獨視同一個月按工資薪金交稅嗎?不與解禁當月工資合并吧?年底需要匯總清算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05]35號 ,二、關于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
(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三)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6]101號文: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1.無其他應對方法。
2.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扣繳義務人應是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
3.不與當月工資合并,年收入總額超過12萬元的年底需要申報。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