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出來了么?原細則第四條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貨物投資的視同銷售,那么現在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的是否做視同銷售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還未出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規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
但是后來,該文件被國家稅務總局收回了。所以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是否應視同銷售處理沒有稅收文件規范。這種情況請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一下具體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