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我司某股東6月向公司個人借款50萬,在10月時變更不再為公司股東,但該借款至變更時及12.31前未歸還,該原股東是的需要繳納個稅?納稅義務在什么時點?是否有相關的文件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從稅法中找到相關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0月以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