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之前在籌備期時,因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未完成,籌備期間由新公司法人及總經理墊付相關費用,發票或收據購買方名稱也寫成墊付人姓名。請問在籌備期間的這些票據是否能在新公司報銷?若不能,請問該如何處理?是否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這些發票可以在新公司報銷,但是此部分費支出,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
解決的辦法是,如果能更換發票,可以把原發票退回重開,另一種方法是新公司成立后,再統一開票。具體采取哪種方式,由貴公司根據自已情況來決定。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