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個中港合資的中外合資高新技術企業,現由于業務發展需要,擬引進新的外國投資者。原來中方股權比例60%,港方股權比例40%。新的投資者進入條件是將原企業不動產(土地、房產)剝離出現企業�,F咨詢專業機構后給出了公司分立的方案,將不動產剝離到新公司,其它留在原公司。這樣會涉及哪些稅收?是否有更好的方案建議?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說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列入了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因此,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征收增值稅。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