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按財稅〔2015〕101號的理解持股1年以上是否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稅[2015]101號,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持股超過1年,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您的理解正確。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