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向其他企業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發票內容開具研發服務*特許權使用費,還是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應按“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來開具。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