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租賃一個軟件平臺,然后又將此軟件平臺給分公司運營,與分公司的協議約定,分公司運營收入低于100萬,不需要付租賃費給總公司,運營收入超過150萬需付租賃費50萬給總公司;請問假如分公司運營收入為80萬,分公司不付租賃費給總公司,總公司需要將租賃費視同銷售嗎?視同銷售價格多少合適?可以高于市場租賃價格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假如分公司運營收入為80萬,分公司不付租賃費給總公司,總公司不需要將租賃費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根據該規定,甲公司出租房屋合同中約定的免租期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運營收入低于100萬相當于免租期。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