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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貴公司與對方簽定了一份合同的話,則屬于混合銷售,如貴公司是生產、批發企業則按16%開票,如非以上企業,則按銷售服務開票,稅率6%開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