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支付外匯時(除采購原材料外)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印花稅。除特許權、勞務報酬外需要代扣代繳外,比如:年費、會員費、檢測 費等都要代扣代繳嗎?有沒有明確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增值稅及附加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第十二條規定,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同時,財稅〔2016〕36號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6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關于勞務所得的境內、境外所得判斷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第七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設計服務的發生地是否在中國境內是判斷是否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關鍵。
1、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一般來說完成一個項目的設計,不到實地考察是不現實的,除設計工作開始前派員來中國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計算繪圖等業務全部或部分有可能是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又派員來中國解釋圖紙并對其設計的建筑、工程等項目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境外設計企業只要派員來中國境內從事設計服務相關的活動就構成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雙方所在國家有稅收協定,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0號)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19號)的有關規定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根據以上規定年費、會員費、檢測費等是否代繳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