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投資的全資子公司,今年已經注銷,投資資本300萬,注銷后還剩余資金200萬,請問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可以稅前扣除的話要提供什么資料備案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而不是根據子公司賬面未分配利潤金額稅前扣除。
需要提供子公司注銷相關資料。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