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深圳總公司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廣州成了一家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總公司只有這一家分公司)。請問企業所得稅是不是需要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分支機構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我們公司只有一個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是不是總公司在當地繳納應納稅額的50%,廣州分公司在當地分攤繳納應納稅額的50%。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首先,必須明確,該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企業是否確實具有法人資格,這點可以從該公司的營業執照上獲取信息。從理論上說,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也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情況一、如果確實是分公司,一般說來,應當通過總公司匯總申報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它涉及納稅所屬地問題,以及事關各地主管稅務機關的任務目標,情況有點復雜,尤其是分公司的規模比較大的時候。
在這樣的情況下,理論上的東西都是空的,只有與當地稅務機關搞好關系,協調好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稅收分割問題。關系好了,如果不是當年任務完不成,稅務機關不會太為難企業。他們一般會要求分公司在當地預繳一部分所得稅,然后在總公司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所以,平時報送稅務局的報表應做低利潤,減少預繳稅額,等匯算清繳時,再按實際來申報,盡量規避“多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