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擬在跨省異地設立研發分支機構,這個研發機構不對外產生收入,所得稅應該不涉及總分機構分攤,是嗎?但這個研發分支機構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似乎也只能一直掛留底,造成實際的損失,是吧?請問有沒有啥辦法規避這個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跨省異地設立研發分支機構,研發機構不對外產生收入,所得稅不涉及總分機構分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應由其增值稅銷項稅額進行抵扣。個人認為 可以在總公司抵扣。稅收文件對這項業務未規范,請在咨詢一下稅務機關。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