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會涉及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無形資產、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表明所有權發生轉移,同時取得經濟利益,應繳納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取得的股權價值。目前,有些省市如四川、內蒙古、河南、深圳等地稅務部門支持這個觀點。
個人所得稅:財稅〔2015〕41號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的相關規定,投資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來繳納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
需要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和印花稅及附加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