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委托A公司進項業務推廣活動(活動策劃到執行均為A公司),活動中涉及禮品贈送,禮品品種、價格均由我們公司和A公司確認,我公司支付A公司的費用包含活動費用+禮品購買費用,請問1、禮品贈送過程中的個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該是誰?2、A公司如何給我公司開具發票,活動服務費、禮品費用分開開具,還是一起開具活動服務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1. 現在個人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了“其他所得”稅目,因此,發放的獎品不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A公司全額開活動服務費即可。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