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B公司是A公司控股子公司,李某是B公司自然人股東,李某持有B公司5%股權(原始投資額50萬元)。現李某將持有B公司5%股權轉讓給A公司,作價600萬元,協議約定A公司分三年將股權轉讓款600萬元支付給李某,每期支付200萬元。請問:1.李某個人所得稅是分三期繳納,還是一次性繳納?是否是在收到第一期股權轉讓款時,先全額繳納該股權轉讓涉及的所有個人所得稅?2.是否是A公司代李某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李某自行申報繳納?3.A,B公司不在同一個注冊地,李某個人所得稅在哪個注冊地繳納?請老師專項給予詳細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個人認為李某個人所得稅應分三期繳納。
2、B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李某個人所得稅應在B公司注冊地繳納。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以上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由付款方扣繳個人所得稅。付款方與被投資企業不在一處的,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