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已開具好幾個月的發票,發現開票名稱寫錯了,需要紅沖之后重新開具,請問
1、開具給對方的那一聯是不是必須要收回來,不收回來會怎么樣
2、如果對方已記賬,又該怎么辦?
3、如果是專票,對方已經認證了,又該怎么辦?
3個問題,辛苦老師對應講解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開具給對方的那一聯是不是必須要收回來,然后紅沖。
如果對方已記賬,再開一個藍字發票給對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因此,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應退還銷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