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可是,主管稅務機關卻不允許我公司將2019年5月的進項稅額加計抵扣,理由是2019年6月才確認我公司屬于可加計抵扣的范圍。
請問專家,這種說法合理嗎?我公司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是好多年延續下來的,并不是新變更的,為什么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從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對于您公司的情況請再與稅務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