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公司在北京,有一家在大慶的全資公司,公司員工2萬的工資,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簽訂北京公司8K,大慶公司12K,兩處都是工資薪金,在北京繳納社保,大慶不繳納社保,這樣可以嗎?有勞資糾紛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兩處及以上單位任職,稅法上對社保的規定1、目前稅法上并沒有對社保有具體規定。但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如果在兩家單位任職,其中一家為非全日制用工,未在該單位參保的,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
2、兼職是指職工同時從事一個以上的職業或職務。建議區分屬于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判定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一般勞動關系中勞務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系,勞動者需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例:考勤制度等。但勞務關系一般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在兼職單位取得的薪酬收入,具體按“勞務報酬”還是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應根據實際情況參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于工資薪金及勞務報酬的規定判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