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最近聽大成方略組織的財稅學習中,有位老師提到新政策下,申請集團企業沒以往復雜,只需在某某地方備案。具體操作不是很清楚,特請老師支招一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
一、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強化企業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并認真做好以下銜接工作。一是放寬名稱使用條件。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記載。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二是強化企業集團信息公示。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依法對轄區內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和核查,形成長效監管機制。發現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請參考以上文件規定,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個人理解可以通過更改章程和企業名稱來解決,具體是否能操作,建議您咨詢工商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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