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股東用自己的著作權進行增資,并且給企業開發票了,金額是1000萬,該項著作權已經轉讓到公司名下。轉讓合同上注明攤銷的年限是3年。
公司的財務按照合同中注明的攤銷年限進行攤銷,每年攤銷333.34萬,進入費用(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
請問老師這么做處理正確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2號)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軟件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是可以轉讓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即將軟件著作權轉讓到所投資的公司名下。
因此,軟件著作權可以用于投資。
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軟件著作權可按10年攤銷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