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聘有殘疾人,要退休了如果反聘的話支付的工資可以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的規定:
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二、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三、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因此,從以上文件分析,返聘退休殘疾人不符合條件的第(二)條,因不符合條件,所以也就不能享受所得稅的加計扣除政策。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