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為享受免抵退稅政策的生產企業,出口一批已抵扣進項的自用舊設備,該設備用于本企業生產自產貨物,現出口給印度分公司用于生產同類產品,請問這批舊設備可以做免抵退申報,視同自產享受免抵退政策嗎?稅務局叫我做免稅申報,但進項不用轉出,這樣操作有風險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2012年發布的財稅[2012]39號文對自用舊設備出口問題進一步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且進項稅額已抵扣的,應適用免抵退稅辦法,或免稅辦法。
生產企業出口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自用舊設備的退免稅問題
生產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且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區分該舊設備是否屬于視同自產貨物范圍兩種情況。
1、自用舊設備視同自產貨物出口,適用免抵退稅辦法
根據財稅[2012]39號文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即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其中,根據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生產企業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等,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出口,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
關于“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具體范圍及理解,目前沒有法規進一步明確。按理解,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生產型的設備,包括直接生產設備和輔助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管理或辦公用的設備,應不屬于該范圍。二是用于生產本企業自產貨物的設備,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其他企業委托加工的貨物也不屬于該范圍。
因此,生產企業出口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自用舊設備,屬于視同自產貨物范圍的,適用免抵退稅辦法。
舊設備出口免征增值稅,即出口銷售不需計提銷項稅額。由于自用舊設備無論是用于生產還是出口,相應的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且已經抵扣,不需做調整。期末有留抵稅額的,可退還未抵減完的進項稅額部分。因此,屬于視同自產貨物范圍的舊設備出口,只需做免抵退稅申報即可。
2、出口的自用舊設備不屬于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免稅政策
生產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不屬于視同自產貨物范圍的,應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做轉出處理。
根據[2012]39號文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根據[2012]39號文第六條第(二)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包括出口自用舊設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因此,生產企業出口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自用舊設備,不屬于視同自產貨物范圍的,應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生產企業在購進當期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不是全額轉出,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的規定,不能抵扣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固定資產凈值,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