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1、我公司是一家注冊在北京的公司,現與巴西的一家公司簽訂了市場推廣協議,每季度向境外支付一次推廣費。我公司在支付前,是否需要扣繳增值稅?
2、我公司與境外東帝汶公司簽署了在東帝汶租車協議,請問:在付境外東帝汶汽車租賃費前是否代扣增值稅?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問題中兩項業務都應代扣代繳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