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高新企業,科技人員占比要在職工人數10%以上,勞務派遣人員算在這個職工人數里面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的實際操作中,大多是按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全年在企業累計實際工作183天以上的標準來確定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因為勞務派遣人員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包涵企業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實際操作中的依據主要為《高新技術企業管理工作指引》中有關研究開發人數的統計規定,“主要統計企業的全時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來鑒別。對于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實際工作183天以上。”此規定中雖然未提及勞務派遣人員,但實際上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滿足用工單位臨時或短期的用工需求。實行勞務派遣可以節省用工單位勞動力使用,用工單位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要求派遣機構增減派員,有利于用工單位用人的靈活性。
由此可見,政策上的不明確,再加上政策規定與法律的沖突,就帶來了高新技術企業職工總數確定的難題。所以筆者認為政策上需要明確指標口徑,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存在的勞務派遣用工的現象,進一步明確如何確定職工總數。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勞務派遣人員屬于派遣單位的員工,不屬于用人單位的員工,但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復審工作中,鑒于一些政策中解釋了勞務派遣人員應該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員工,筆者建議: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復審工作中將在企業全年累計實際工作天數為183天以上的勞務派遣人員計入企業的職工總數中,但是企業的勞務派遣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比例不宜過多,企業應在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如果企業的勞務派遣人員在企業工作的時間較長并且工作較為穩定,筆者建議企業可以與這類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