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的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所得稅方面的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金融企業,為5:1;
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增值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根據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的注釋,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金融服務包含借款服務。
財稅[2019]20號
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因此,1.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按以上規定稅前扣除。
2.借款利息方面如符合財稅2019的20號文的集團之間無償借貸,則是免增值稅的,否則需要繳納增值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