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租賃A公司的場地用于辦公場所,現由于A公司無法將水電費分割,所以我司繳納的水電費無法取得我司抬頭的水電費發票;這種情況A公司給我司開具代收代繳的服務業發票用于結算我司產生的水電費是否是合理的,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是否存在稅務風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九條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A公司如未做為應稅項目的,貴公司可以憑代收代繳的服務業發票入賬,可以稅前扣除,無風險。請參考以上文件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