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注冊/實收資本4000萬,長投4000萬,沒有其他業務(A公司僅是投資持股平臺),B公司16年以現金2.8億收購了A公司100%股權(A公司股權全部是自然人,B公司按2.8億減去4000萬成本,即所得2.4億代扣代繳了個稅),同時,B公司賬面記了一筆長投2.8億。(收購前,A、B公司無關聯關系)
4年后即20年,B公司為理順內部架構、提升管理效率(其商業目的合理,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擬吸收合并A公司,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但,關于吸收進B公司的計稅基礎是4000萬還是2.8億,B公司財務和主管稅務局意見不一,請老師幫忙分析、評判:
1、稅務局認為:按59號文規定,吸收到B公司的資產(即長投)的計稅基礎為A公司原有的計稅基礎,即4000萬;
2、B公司認為:16年收購A時的成本為2.8億(賬面記長投2.8億),并按2.8億申報了個稅【(28000-4000)*20%】,因此,計稅基礎已變成2.8億,而4000萬僅是A公司層面的賬面價值,并非實際的計稅基礎。
B公司、稅務局意見不一。
請俱樂部老師結合文件規定,給與分析、指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因為公司注冊/實收資本是4000萬,吸收合并應以4000萬為計稅基礎,2.8億萬是股權價格,是A公司原股東轉讓股權取得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