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外放股東計劃將在本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為注冊資本。是否需要視同分紅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符合以下文件規定條件免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