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電子產品生產企業,現有近200萬且賬齡2年以上的電子元器件和產成品存貨,因產品升級、工藝改造、備貨過量等原因無法再使用,計劃報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需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轉出,請問我公司的情況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是否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因此,從以上文件可以看出,非正常損失指管理不善造成的,您公司的非正常損失屬于產品升級等原因,個人意見是不用進項轉出,建議您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您公司的報廢情況是否能界定為非管理不善造成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