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因境外客戶取消訂單,客戶對公司購買的原材料進行賠償,此賠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需要繳納增值稅,因公司是生產型出口企業,實行出口免抵退政策,此比收入是否可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貴公司因合同取消收到的賠償,不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基于銷售行為存在而收取的,貴公司銷售行為不存在,故收到的賠償不用繳納增值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