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工程勘探設計企業:與甲方簽訂設計合同,企業設計成果須待全工程施工后驗收及收款,企業目前按已發生的人力成本暫估收入及成本(未開票),該項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2.集成服務企業:與甲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按月結算工程量及付款,但甲方不提供按月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確認單,在新收入準則下,應該采用何金額計收入?時點法還是時段法?在哪個時點確認收入(收款時點還是月度工程結算遞交甲方時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新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規定了唯一明確的標準,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主體應當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選擇產出法或者投入法確認,并且對于相似的履約義務或者相似的情況應當一致采用。
(1)產出法
產出法主要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主要包括按照實際測量的完工進度、評估已實現的結果、已達到的里程碑、時間進度、已完工或交付的產品等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
(2)投入法
投入法主要是根據主體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主要包括以投入的材料數量、花費的人工工時或機器工時、發生的成本和時間進度等投入指標確定履約進度。
因此,1.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未約定時間的,為設備服務完萬的當天。
2.貴公司應按時段確認收入,按投入法確認,按月度工程結算遞交甲方的時點。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