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資產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寧波),我公司(有限合伙人)出資占比99%,現基金公司將對外投資公司持有股權轉讓,基金公司取得收益。
問題:
1、 基金公司需要交納什么稅費?交納依據?稅率?
2、 我公司若收到基金公司分回收益需要交納什么稅費?稅率?撤回投資需要交納什么稅費?交納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對于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股權轉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您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應該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因此,企業撤回投資取得的資產中屬于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的部分,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