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接受境外企業提供的勞務,該境外企業在國內找了一家代收機構,我公司該像哪方取得發票?針對該問題是否有相關條文?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一條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境外單位可以給你開具國外的發票,貴公司可以憑國外發票或者由其代收機構為其在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文件中規定的資料,在稅前扣除,請參考以上文件,您公司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如未用于不可抵扣項目的,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