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我司在證券交易所開戶,購買國債逆回購,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是否適用財稅2008年1號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免征?根據新金融工具準則,財務入賬“交易性金融資產”合適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關于\"貸款服務\"的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如果貴公司的國債逆回購業務,是通過國債回購市場將自己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獲得固定的利息收益,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2、貴公司取得的逆回購利息應不屬于優惠政策范圍,應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3、如果公司短期持有,是可以做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確認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