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于2012年投資A酒店占股30%,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2000萬元,因酒店歷年一直虧損,截止2016年我公司對該項投資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損失)1200萬元,2017年我公司將酒店股權轉讓給其他公司,股權轉讓價1000萬元。我公司2016年及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是核定征收,2017年為查賬征收。我公司2017年年度納稅申報時,在當年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了投資收益1200萬元,稅務人員認為我公司核定征收期間不應該存在稅會差異,對我公司納稅調減1200萬元存在爭議。請問我公司該筆納稅調整是否正確?
非常感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核定征收是不存在稅會差異的,而且在2017年轉讓,稅法只認可您的初始投資成本2000萬,您的轉讓收入1000萬元,您公司應確認轉讓損失1000萬元,而不是1200萬元,如您的1000萬的股權轉讓價格是公允的,稅務機關會認可此轉讓價格,按此價格確認轉讓損失,此轉讓損失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