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國稅總局2017年第40號公告,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問題:材料不能加計扣除,但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口徑研發費時,這塊材料是否需要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認定指引中,并未對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有沖減的相關規定。
《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明確,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材料費用強調的是直接消耗的材料費用。此處對歸集研發費的口徑,并沒有就研發過程中形成產品對應的材料費用做出沖減的相關規定。而新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準則,也并未就此做出明確。
因此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沒有扣除此部分材料的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