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在進行數字化轉型,會重塑業務流程開發配套軟件,更新管理目標搭建新系統,那企業的數字化轉型活動,能不能視同研發活動,可不可以計入研發費?
如果可以視同,依據哪些規定?如果不能視同,也請說明理由。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所謂的“新”,就是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通過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常規性的升級改造,不屬于“新”的概念。
財稅[2015]119號(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因此 ,從您的描述無法判斷,您公司的研發可以計入研發費用中,但是能否享受加計扣除,需要您公司結合企業實際并參考119號文的規定,判斷能否加計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