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21年1月26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的通知,
該通知中提到社會資本方提供建造服務,如果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合同資產和建造服務收入,另外按照解釋第14號,尚未完成的PPP項目合同,需要進行追溯調整。
具體案例:我司為PPP項目下的社會資本方,身份也為主要責任人,2021年在建工程387萬,主營業務成本為553萬,按照準則解釋第14號,確認了建造收入,其建造收入按照毛利率10%估計確認,即553/0.9=614萬,同時該資產項下對應的無形資產攤銷為39.9萬,(該金額為本年估計和以前年度的追溯調增合計數),按照解釋的第14號,涉及的具體分錄如下:
1、 借:無形資產-合同資產 448
貸:主營業務收入 614(553/0.9,因為按照10%毛利率確認)
借:主營業務成本 553
貸:在建工程 387
2、 借:主營業務成本 39.9
貸:累計攤銷 39.9
問題:
1、 上述確認的當期建造收入614萬,是在會計處理上確認的收入,在稅法上是否認可為營業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 以前年度追溯調整在未分配利潤的,是否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3、 在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時,該如何填列涉及的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以及該資產對應的攤銷是否需要做特別納稅調整?
4、 我司還滿足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之前在計算應分攤的期間費用時,是按照銷售收入、資產額和人員的參數確定分攤比例的,本年會計上確認建造收入后,在確認分攤比例時該建造收入是否可計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 上述確認的當期建造收入614萬,是在會計處理上確認的收入,在稅法上確認營業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2、 以前年度追溯調整在未分配利潤的,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3、 在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時,應按正常收入填列相關報表。
4、 確認分攤比例時建造收入應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