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自然人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投資了其他公司的投資回報,個人所得稅按什么比例繳稅?該持股平臺沒有其他業務發生,另外,針對有限合伙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優惠政策請參考以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5號
一、稅收政策內容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