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住院花費共計10萬,報銷5萬,現金支付3萬,刷醫保卡支付2萬,平時買藥以及去醫院檢查又刷醫保卡1萬,我個稅匯算清繳可扣除部分為3萬+2萬+1萬=6萬,這樣扣除是否正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醫保目錄范圍內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的個人自付部分。
因此,如果您的6萬支出屬于醫保目錄范圍內的醫藥費支出,扣除報銷后的是可以扣除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