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合伙有限公司從其他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是按分紅繳納個稅?還是按經營所得繳納個稅?繳稅后是不是就可以分配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單獨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和生產經營所得合并,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