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取得了土地證,如果按照合同使用年限進行攤銷成本,土地攤銷年限為50年,但實際使用年限可能最多用3年,看是否可以根據實際使用年限3年進行無形資產攤銷,還是至少攤銷10年,等土地使用完的當年最后一個月才能一筆攤銷。(業務:灰渣處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無形資產攤銷不少于十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例如,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3年,公司將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可以按3年期限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