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帶公司logo的贈品是否可以進項稅抵扣?是入業務宣傳費還是業務招待費?公司發放后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了不征個稅的三種情形:
1.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增值稅上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那么贈品的進項是可以抵扣的,計入業務宣傳費,需要按“偶然所得”繳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