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公司采用積分兌換商品,是否要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要扣,怎樣處理?因為我們是委扎第三方開展對換工作,每半年第三方單位將已對兌換商品明細及單位(個人)給我們,我們單位根據發票做宣傳費。2、做宣傳活動,給過往人員發放印有公司LOGO的商品,是否要代繳個稅。以上兩種情況都沒有個人信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因此,消費者通過消費積分兌換的禮品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給過往人員發放印有公司LOGO的商品,不需要代繳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