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個人用自由房產投資,評估價與原值價差需要交稅嗎;
2.公司用公司房產投資,房產稅在哪邊交,產生增值對投資公司有影響嗎,投資方與被投資方賬務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個人房產投資的增值稅:對于以不動產為對等價換取了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了“其他經濟利益”,應當屬于有償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 在增值稅征收上,如果投資入股的房產為非住房,可以差額按照5%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是住房應當區分不同地區: 1.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投資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投資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2.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投資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投資的,以公允價值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投資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個人投資房產的所得稅:個人以房產投資入股,包括投資自己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或一人有限公司,因為屬于不同法律主體,均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一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1.個人房產投資需要按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及附加稅。
2.公司用房產投資后,房產已經轉到被投資公司,產權發生了變更,應由被投資公司繳納房產稅。
投資方的賬務處理
借:長秦股權投資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被 投資方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實收資本(股本)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